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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問中國職場女性的權益 2012-05-14 14:50:39 來源:新

 近日,國務院公佈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引起職場女性,尤其是“准媽媽”、“新媽媽”的熱議。晚育假還有嗎,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怎麼辦……
  問一:晚育假還有嗎
  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七條規定,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;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。
  我國原來的產假是90天,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規定是14周。這條規定實現了中國產假與國際接軌。但一些“准媽媽”心存疑慮,根據上海本地的計劃生育管理條例,女性年滿23周歲,男性年滿25周歲,可以享受15天的晚育假。產假加上晚育假,以前能享受105天。新規出臺後,晚育者產假是98天加15天,還是98天呢?
  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王菊芬說,雖然現在還沒有明確的說法,但晚育假是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定的,和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不衝突,晚育者應該享受113天產假。
  問二:外來女性享受同等待遇嗎
  一些企業雇用外來女務工者。外來女務工者生育怎麼辦,過去沒有明確規定。此次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二條明確規定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,適用本規定。”這意味著,外來女務工者享受和本地女職工同等待遇。王菊芬說,單位給外來女務工者辦生育保險的,生育津貼、醫療費用一樣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;單位如果不給外來女務工者辦生育保險的,單位要支付生育津貼、醫療費用。
  問三:“產假前工資的標準”是什麼
 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;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;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;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……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的規定明確、具體。但對於第八條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,……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,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”的條款,王菊芬提出疑問,這個“產假前工資的標準”是產假前那個月的工資呢,還是產假前一年的平均工資呢?《特別規定》沒有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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